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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溪中兴录上¶ (自动笺注)
憨山老人夢遊集卷第五
菩薩戒弟子
 僧本昂馮昌歷僧知融日錄
宰官弟子
 王安舜劉起纂輯
長春弟子
 陳迪祥四相仝較
*曹溪中興錄上
**中興因緣
師曰。
曹溪者。
乃昔叔良魏武之裔。
避地於此
以名焉。
道場自梁神僧智藥三藏西天汎海而
來。
𢹂菩提樹五羊法性寺
讖云。
百六十年。
有肉
菩薩
於此出家
度人無量
將入
曹溪水口
水㱃之。
而甘且香。
乃曰。
此我西天水也。
原上必有聖
地。
㴑流而上
至觀其山。
象形
曰。
此山宛似我西
天賓林山也。
乃謂居人叔良曰。
宜建梵剎
六十年後。
當有肉身菩薩
於此說法
叔良白州
具奏
梁武帝命建寺額寶林
開山之始也。
至唐龍朔間
新州盧道者
黃梅衣缽
號為六祖
回至曹溪
寶林巳廢。
尼僧無盡者。
六祖
涅槃經義。
知是異人
乃白其父兄
重修寶林
祖居
之。
未幾有害祖者。
祖遂避難於懷會。
隱獵隊中。
一十
五年
後至五羊法性寺
露穎而出。
遂於菩提樹下剃
髮。
即回曹溪
開法寶林
時山易主為陳氏矣。
說法多年
雲集者眾。
以其山如生象。
齒鼻完具
先寺
於左頷大牙之內。
其鼻在右。
業為陳氏祖墓
故其寺
址甚迫隘
一日居人陳亞仙乞一坐具地。
許之。
祖以坐具一展
盡罩四山之嶺。
四天王出現
四隅
亞仙即許之曰。
知和尚法力廣大
當盡捨之。
先祖墓在寺右。
他日修建
望乞存留
又曰。
山形
生龍白象來脈。
他日興造
只可平天
不可平地
是亞仙遂𢹂家隱去。
不知所之
故此山自六祖開創
巳來。
四天王內。
周環數十里。
為一蘭若
並無民居
山形風氣完密
少林巳下。
祖道場。
未有如此
勝者。
向僧皆以為藏修地。
我國初開阡陌
而環
山之內。
皆為田疇
收入版籍
則僧以務農本業
孳畜
不異俗人
從來未有民居
弘正間
四方
流棍
漸集於山中
始以傭賃
久則經營借資於僧。
不察
山門滃源
入府孔道
而漸成窟穴
羅於
道側
開張市肆
豈特鳩居鵲巢
將使狼據師窟。
僧亦
捨寺而住莊菴。
山門日空。
流棍日集。
旤害日作
公元1596年
僧徒為此累。
以至不可保矣。
丙申春
蒙恩
嶺外
初入山禮祖。
見其凋弊不堪之甚。
未幾而旤
患果作。
僧至流離
於是一時當道
汲汲拯救之。
初制
大司馬陳公。
欲予迬救正之。
既而觀詧海門周
公。
留心祖道
方從事於此
頃即入賀去。
巡道
公。
極力致予
因是寺僧某等
相率來歸
請授具戒
公元1600年
堅意懇請
予應之。
庚子秋九月入山
即以祖庭
為心。
拚捨身命
一一綜理
次第建立
如下所列。
概皆大𡎯極弊
不容一日安者。
幸仗佛祖之靈。
護法
神力冥加。
八年之中。
略有頭緒
雖未究竟
業。
心膂俱竭。
其所建者。
皆可為恒規
僧徒苟能自
謹守勿失
亦可保此道場。
世世無虞矣。
時師命昌
歷等在寺。
訓諸沙彌
凡所作事
目擊之。
及所發言
即日錄之。
久而成帙。
題曰。
中興實錄
彷通𢗍十品
例。
列為十則。
示眾法語
清規
手札
雜著
次第
後云。
***培祖龍以完風氣
師初入山。
因見祖庭破壞
乃集諸弟子曰。
佛說大地
山河
唯一真心之所融結
形家之說。
未必盡信。
至理存焉。
亞仙初捨地。
即云此山乃生龍白象來脈。
他日興造
只可平天
不可平地
此葢言地形之不可
傷也。
觀此曹溪主山
儼然象形
四足六牙
鼻口俱
備。
寶林初開時。
山勢完密
故寺坐頷中。
左太牙包
裹。
右牙連合
脣內為龍潭
即如象口
寶林右壁
儼然象鼻
陳亞仙之祖墓
先葬其上。
六祖存日。
寶林牆外
即其墓也。
故乞其地而擴之。
其口為龍潭
滀水於內。
龍居之。
及祖降其龍。
乃鑿二牙交關處。
放水填潭。
以葢佛殿
然龍既蛻。
水既竭。
靈氣巳泄。
佛殿雖備。
其潭未填完。
祖師化去
至今殿前
為深窟。
乃前未竟之功也。
丹墀剛半。
詧知其故。
填平之。
羅漢樓。
乃初鑿嶺之缺。
後人因而為山
門。
既久。
建樓於上。
師欲改補而未及
以象之食賴鼻。
而命即在鼻。
其鼻當有數節。
而陳墓正當中
故六
入滅
所存肉身
初即建木墖於墓前以安供。
墓後
建信具樓。
以藏衣鉢
至我明成化間
僧某者。
去木
墖。
易之以甎。
其中陰溼
未幾祖現夢於郡守
一安
居。
守命信具樓為祖殿。
其空墖在前
返為胸中
公元1546年
凷矣。
其祖殿後為程蘇閣。
嘉靖丙午間。
郡守陳豹
谷所建。
師至。
則見殿左為方丈
當中一路
後山
斬斷象鼻
殿後低窪
北風所劫。
來脈有傷。
故道
頹敗
職此之由也。
師因詧象鼻之形。
殿後當有
一高阜。
時一老僧師言
初為沙彌時。
殿後一堆
如壘土。
比陳公修閣時。
令僧削去。
某時沙彌
亦在
擔土列。
師知其信然
乃令所選三學教授僧。
肄業
沙彌百餘人
每日各擔土十回培之
三月而成一
山。
固有
於是中路曹溪邊。
迴廊
右繞祖庭
而行入後山
由是風氣始完。
其於山門之內。
凡有
煞者盡除之。
而眾僧遂安
其祖殿後一澗
為蜚錫橋。
過橋卓錫泉
即象咽喉
師引其泉入香積廚
泉右
一小嶺。
如舌狀。
右一窩鉗。
即右頷。
古為無盡所居
之菴。
乃重興寶林之主。
師中興。
必首新之。
最初
入山開創之始也。
***新祖庭以尊瞻仰
祖庭初以改信具樓為之。
殊為卑陋
入門不見眉目
禮拜不能重列
且前拜殿接檐。
殊為幽暗
前一
屹立
墖前又有諸天殿重疊
破碎壘砌
當襟無一
隙地
近殿左有僧房
如拳拄頤
右下角有戶長廚屋。
糞穢垢積。
兩腋僧居
郎當敗椽。
荊棘林。
外望
宇。
參差[山*叉]岈。
略無一綫通透
祖道所以壅塞而不
有由矣。
深見開闢之難。
日夜以思。
竟無規畫
成局
每每登墖眺望
諦觀全寺大勢
左方丈。
堂。
禪堂
前即鐘鼓兩樓
翼峙成一局
師云。
此必寶林
開山初創之制也。
而右為佛殿
乃祖師存日。
龍潭
而為之者
後有經閣。
羅漢樓。
寶林山門
通為一
局。
後人不善增修。
故祖殿居中
僧房雜居
塞其神路
全無瞻仰氣象耳。
今欲分條析理
以就規模
巨靈
之手。
何能劈之耶。
因是羅漢樓之西山
如虎頭回
望。
師買其山。
取土填大殿之潭窟。
出地以移祖師殿
左之僧居
仍別買房屋
易經閣後之僧房
戶長
公廨
以除祖殿西角穢污
兩廊之僧。
各別置安
居。
拆其前後諸天拜殿
目前地平如掌矣。
極力
經營
一一如畫
故得重修祖殿。
高廠可觀
前設
配殿
欲奉南岳青原五宗諸像
大門房。
周圍一十
五間
將奉傳燈諸祖兒孫
七十子從祀孔子
也。
前路壅塞
乃買空地
移有礙僧房三主
大闢
神路
直與寶林門齊。
中與羅漢樓並。
華嚴三間
祖庭頭門
其上為禪堂諸僧華嚴經所。
如此
然。
一勝概矣。
今之觀者。
但見一目了然
不知
闢之難為力也。
***選僧行以養人才
本寺僧徒
以便安莊居。
種藝畜養
與俗無異
寺中
百房。
皆扄其戶。
入門絕無人迹
唯祖殿侍香火
僧及住持方丈數輩而巳。
以是山門流棍縱橫
出入
避影潛蹤
可恨也。
師初至。
首以作養人才
為急。
即選合寺僧眾。
四十巳上者。
聽其自便
若四十
下者
二十巳上者。
每房一二人
在寺安居
日日
殿。
逐日四時功課諷誦
祝延聖壽
誤者各罰有差
是集者得百餘僧。
俱為授戒。
從此晨昏鐘皷
經聲相
不斷
儼然一勝道場
僧徒亦知有本業
而外侮亦
知警矣。
但諸僧徒
習俗成風
幼童出家
祇見師
務農
不異俗人
竟不知出家為何業。
而畜其徒者。
止利其得力於𤰝畝。
而無一言出世事。
其來久矣
欲望成人
安可得乎。
師至寺之初。
選眾中。
有通
問學堪為師範者。
本昂等三人
乃勸合寺僧眾。
凡有
行童
二十巳下。
八歲巳上者。
盡行報名住持
拘集
在寺。
三學館。
分三教授
教習經典
一年之中。
有通
二時功課者。
延請儒師
孝廉馮生昌歷
茂才龍生
璋。
梁生四相
教習四書
講貫義理
束脩供餽
師自
備之
如是三年有成者。
乃為披剃為僧。
入禪堂。
出家規矩
令知修行讀誦書寫經典
各有執業
禪堂諸僧
皆吾師作養人才也。
又謂佛法所貴。
熏聞成種。
嶺南久無佛法熏習
以乏種子
信心
生。
先教得度沙彌
書寫華嚴大經
一以法緣廣大
為最勝種子
二以借書寫攝持之力。
初心觀行
入道資糧
初則二三人
巳而人人相望發心
不十
年間
書此經者。
巳成十餘部矣。
此吾師作人之功。
然者也。
***驅流棍以洗腥穢
師見曹溪道場破壞
葢因四方流棍
聚集山中
百有
餘年。
牢不可破
俗人墳墓
皆盈山谷
視為已業矣。
始也起於傭賃
久則經營
借資於僧。
山門起造
屋廬
開張舖戶
屠沽賭婬。
日滋其害。
而愚僧不察
親狎夤緣
交相為利
故僧之所畜多歸之。
噬嚙
深。
則謀為不法
於是多方誘引
酒色為坑穽。
盲者
一墮其中
則任其食啖
膏脂盡竭
以故僧之田地
房屋
因是準折者多矣。
頃則附近豪強
垂涎
其間
通同衙棍。
互相架搆。
以包姦為詞。
訐告道府
借為口實
以張騙局
聳動上司
駭心驚聽。
以為實。
乃具申軍門
令下。
將莊居盡行折毀。
不如法者驅
逐。
奉令無良
信其耳目
以為奇貨
乃親入山
勘。
至一莊居。
備估其值。
輸半乃免。
由是寺僧盡入
網羅
業巳失其半。
而禍方滋蔓。
不遑一息安堵
當師
公元1597年
度嶺之二年
丁酉歲
初謁制府大司馬陳公。
得概申眾僧之情狀
乃寢其令。
幸得免。
欲以師往
公元1598年
整之。
以方在席稾。
未敢奉命
明年戊戌
屯鹽道周
公元1599年
公。
署南韶事。
拯之
屬師修通誌。
未幾入賀去。
己亥
韶道祝公蒞事。
自號曹溪行脚僧
痛惜其弊。
力致
公元1600年
師以整頓之。
庚子歲
公亦以入賀去。
瀕行面囑。
且令
寺僧懇請應命
於是九月入山
此輩縱橫
乃祖
心腹之疾也。
不瘳六祖慧命終難救矣。
於是
風水
山門大路東西填塞
移置溪邊
出水口
通途
如是則向之市店。
皆圍於山門之內。
往來
者。
不便食宿矣。
然終無術以去之也。
三月
歲暮
往謁制府大司馬戴公
備陳為害之狀。
公曰。
此護
法之責也。
但出一令
責守土者嚴督之。
一尉吏
任耳。
歲旦
行該縣。
坐守驅逐
不留一人
舖店盡拆。
存片瓦。
於是山門百餘年來。
所集腥穢
一旦洗之。
眾僧之禍害永絕矣。
舖店既拆。
市街一空
師即於西
向之屠肆
修旦過堂
接待十方之禮祖者。
東街
公館
以為滃源官長入郡之停驂處。
山門道路
初則一綫
左則列肆
直抵當心
因盡拆之。
石坊
在上
今則移置溪邊
開闢壅塞
相望引繩
遂成
大觀矣。
為害之源。
不能盡述
而根深難拔
一旦盡絕
概錄於此
以示來者龜鑒云。
***復產業以安僧眾
師以流棍既驅。
向之所騙。
田地
山場
房屋
皆執其左
劵。
此輩戀戀
終無究竟
思非善後長䇿
設齋
 祖殿。
盡邀其賓主
各出劵相對
原有本而子息
及者。
補償之。
息過其半者。
巳之。
其有本巳得過
而以
重累者。
口腹虗花者。
罷之。
於是盡焚其劵。
而以
田地
山場
房屋
盡歸其故主
自此外患方絕。
貧累
之僧。
得以安居無擾矣。
時人或慮師任怨者。
師曰。
然。
凡人不善
必有本心之良
開曉分明
各自
知其非。
無有心服者。
於是諸棍漸引去
然亦竟無
他虞。
***嚴齋戒以勵清修
先是寺僧不守齋戒
畜養孳牲。
以恣宰殺
故凡上
司府入山
里甲供應者。
必責寺僧
差役恃此。
以利其口腹
上用其一。
而下十倍之。
故所傷生命。
所費資財
不勝紀。
而本寺之累。
亦無底止
且來
以禮祖為心。
而腥葷羅列於前。
殊非清供
亦非仁
本心也。
積弊巳久。
思革為難
初幸觀察海門周公
開禁革之端。
准其呈狀
署篆觀察余公。
嚴禁
殺。
案載志書
故凡供應官長
例以蔬齋清供
自師入
山始。
但慮兩院威嚴
難以必行。
直指顧公入山
二親祈福
本縣急督如故事。
行齋戒令
自此一定
恒規矣。
此事既行。
不唯保護生命
肅清規。
即省
費資財。
歲計不貲
常住亦免苦累
即僧持戒者。
增進
叢林清肅
亦此一舉矣。
復蒙祝親詣山中
僧徒
戒養孳牲宰殺
魚塘蓮池
自此山門
改觀矣。
***清租課以裨常住
師初入山。
於祖殿閱常住歲計記籍
見劵帖數紙。
祖師貸約中。
載七八分之利息者。
師扣之。
主僧應云。
常住供應缺乏
借貸支給者。
師為之痛心
常住
舊有香燈莊田
租稅何所歸耶。
聚眾備查
 祖師香燈
黃巢滃源補鉢。
本山續置各項莊
田。
每歲總計
約租有四餘金
何所支銷而言不足
眾曰。
各莊逐年
但聽十房管事僧。
輪流徵收
即聽彼
銷繳
及察其故。
管事佃戶通同作弊
故致拖欠
不完。
徒有虗名
無實惠。
所以常住日見匱乏耳。
師即選眾
公正廉能十僧管事
令對祖發誓
血書盟。
不私一毫
喚集各莊佃戶
立定規則
歲期
限約
赴寺交納
仍設庫司
立管常住監寺四人
執掌
收支
於是總計各莊。
每歲徵足若干兩。
其所入。
本寺各項應用
派有定規
著為章程
纖細不遺
除支
尚有剩餘
從此不唯常住豐贍
祖師法利。
如一
雨普霑。
不為泥犂種子矣。
清規條例
列如左。
敕賜曹溪南華禪寺
設立常住
重興長生庫
註記
錢糧清規定格題辭
夫惟吾佛世尊住世之時。
初伹領眾持鉢
乞食
法。
本無畜積
何有常住
次因老病比丘
不能行乞
同住比丘
就所乞食
以其一半持歸供給
名曰分衛
謂分其所食。
衛護道業
律部載之詳矣。
及佛滅後。
西
域之法。
與佛在時無異
教法東流
漢永平
唐代
累朝帝王
名臣
宰官
長者
各捨資財
建寺贍
僧。
以為福田
往往寺主
濫為已有。
貪饕壞法。
侵漁
僧。
不愳因果者多。
至我六祖大師之孫。
馬祖弟子
百丈禪師
始創清規
立為常住
凡在伽藍之內。
所有
施利。
莊田錢穀
俱有典守
故寺有主者。
稱為住持
說法為主
總領大綱
其輔𢏺叢林
助揚法化者。
設有兩序執事
都監寺
監寺掌管常住
副二
持。
歲計錢糓
各有庫藏出內
所司謂之庫司
就監
寺內。
取其公廉出眾者司之。
恐力所不及。
又設副寺
以佐之。
莊田則有莊主
徵收租稅
又有監收
眾中
擇其公正廉能寬厚仁恕者充之。
經手
給者。
則又有執歲執月料山門事務
應官長檀
越。
凡有支取所需
稟明住持
准驗票帖
明註庫記。
以備稽查
故常住之物。
毫髮無差。
是則叢林如一身。
住持頭首
執事手足耳目
相須為用。
不可
一者
故凡山門事務
一有所作。
上下同心
小大
力。
目視耳聽。
手捉足奔。
無不從其令者。
所以叢林
興盛
法化昌隆
外侮不侵。
內障不起
佛祖度世
楷模
自古叢林典刑也。
夫何近代以來
祖道
替。
叢林凋弊
先聖垂訓
蔑然無知
如我六祖曹溪
禪宗之源。
叢林天下冠。
香火供養
不減在昔
常住破壞至極
僧徒愚迷癡蠢。
不知為何物也。
公元1596年
弘法罹難
蒙恩嶺外
萬歷丙申春二月
六祖大師
睹其道骨儼然如生
山門寥落之甚。
不堪看。
為之徘徊下者久之
僧徒被害
官司
牽。
急如星火
日夜追逼
傾家賣產者過半
以致
廢墜
幾如埽地矣。
制府大司馬陳公。
稍寬
恤之。
次蒙屯鹽道公署南韶。
略革應官酒肉之弊。
次蒙南韶祝公。
痛懲僧徒之非。
戒殺孳牲力救之。
公元1599年
命合山眾僧。
再三請余入山料理
萬歷二十七年
已亥
公面力囑余。
明年庚子春正月
復命寺僧
權。
行裕。
淨泰。
慧珊。
願識等。
持書五羊
促余入山
公元1600年
以方在行間。
未遑應命
四月
公以入賀北上
送別
靈洲
辱公再三叮嚀之。
於是秋九月
杖䇿
入山
至則先選若干
為授具戒
同集殿堂二時
法華經
次選行童可教者若干名。
習讀經書
分為
學。
擇其眾中學行稍優者為教師
次觀山門風水
概。
有冲傷刑剋者。
去之。
破壞者。
補之
靈源門。
培象
鼻以厚祖庭
山門路。
石坊以受元氣
三月
內。
翕然改觀
山門內。
向為流棍潛住
霸占寺基。
張舖店
酒肆屠沽
巧設婬賭。
勾結土宄。
騙害寺僧
如豺虎。
久成風。
牢不可破
甚為大蠱。
竊為隱憂
是年十二月
復走端州
制臺大司馬戴公
令以驅逐之。
即令曲江
勒限三日內。
逐出境。
不許容留一人一店。
於是羣兇屏跡
前所占寺基
街市
盡歸常住
余乃因而塞其東西穿心
大路左。
公館
以為滃源及諸過客停驂之所。
額曰三生來。
十方旦過寮
以延四來衲子挂錫之所。
額曰。
宿覺。
通衢改於溪畔
往來行止
各得其宜
無復
公元1601年
溷。
叢林自此潔清
眾僧自此安枕矣。
余於明年辛丑
春正月朔三日
奉制臺檄
以為地方之務走青
鸚。
且乞採監李公作中興檀越
七月
入山
 祖。
喜施三百金。
重修山門之資。
於是余治寺僧
六祖供奉香燈莊租。
每歲所獲。
從來未有毫𨤲
常住者。
皆為典守侵漁
沿為故習
乃先料理太平
莊租。
業巳將萬歷二十九年課銀
歸入常住
立定
春秋三期
以聽當年支銷外。
今將黃巢萬善補鉢。
及續置本寺諸莊。
一並歸之。
俱係先收。
以聽下年
銷。
除將諸莊二十九年分租課先完外。
自三十年起。
以為定規
再查本寺。
舊有長生庫
今復舉設。
一應
常住租稅
施主錢糧
入庫內收貯。
照清規事
例。
設定執事
監寺四人
掌管收支
選眾中老成公
廉者。
充之。
本寺十房
舊有都管一人
都寺九人
原應
差役
迎接官長
供應府縣
取辦椶櫚之物。
向之常住租課
為此乾沒
可痛恨。
今擇精
曉事十名
充之。
一應所須該用之物。
照人
頭派定。
每僧量攢少許
預取入庫
以待上司不時
需。
庶省煩擾
其各莊收入在庫租課
查照田糧差徭
常法
照數支領完納
不致拖欠冐破
上司官長
山應所費
設有定規
不致偏累執事
佛祖
殿堂香燈之用。
各有定例
不失焚修供奉報本
意。
執事諸僧
終歲奔走辛苦
亦有酬勞
務使勞逸
均平
不致嗟怨
仍勘收租全缺。
量為盈縮
以彰勤惰。
巳上四則
俱在庫內支銷
教授行童束修之資。
儒師乃予自備
其僧師則出於塔下減損祖師
鉢。
訓育沙彌
以增後生慚愧
亦有定則
如此常住
錢糧
浪費之條。
典守執事
無自盜之罅。
眾僧無煩
優之科。
常住可為長久之計矣。
仍將合寺大小僧徒
盡行受戒
以免玷辱祖庭之呵。
且省酒肉之費。
為衣食之資。
斯則衣食足而禮義興
即穢邦可轉清
佛土矣。
曹溪祖庭中興
叢林紀綱再振。
在此一舉
大關法運
所係非輕。
除前壞法弊端。
一切置之不論
公元1602年
外。
一切事宜
自今萬歷三十年更始
永為定式
執事者。
宜各勉力
務要奉行
不許日久因循
賴僧
徒。
妄起希圖生心壞法。
擅改成規
如有此等
上稟
 祖師靈通護法伽藍
神目鑒察
必罪不宥。
報應
即使姦盜壞法之徒。
生遭王法
死墮阿鼻
昭然
毫髮不爽
今後頭首司其事者。
各宜時時
痛自省心
不致誤招苦報。
自取罪咎
立庫之初。
當年
租課
俱係下年徵收致庫。
現年預支無出
余先備
銀三百二十五兩在庫抵墊。
陸續支銷
以為常住
本。
待後租課節年補還
今將應行條例
開列於後。
定規
以便遵守
計開一設職事
監寺四名
掌庫司。
收支常住錢糓
置辦什物
主張
山門大事
以副住持
凡事同心議處
內以一人
鎻鑰
經理收貯一應錢糧什物
庶有責成
內以一
監收租課
舉劾弊竇不使濫觴
為眾紀綱
*設庫司書記一名
專管收支登記帳簿
以備稽查
不致疎漏
*戶長一名
此乃舊規
專管里甲
差徭糧稅
照常規。
此即古副寺。
*都管一名
此職即古規都知事
知事首領
今即以此職。
統充莊主
率領都寺
徵收各莊租課
催辦合寺糧差。
以副戶長
亦名直歲
*都寺九品
此即古知事
以佐都管徵收糧差。
輪流直月
應接官長
幹辦山門大小事務
此十執事
今照本寺十房舊規
輪流各房挨當。
歲終一換。
前此巳往。
無賴者。
不能料理大事
特選才力出眾者。
充之。
如遇年終更代之期。
住持監寺
仍察賢勞出眾者。
照舊留用
不堪者。
或有他緣。
不能應者。
即選公廉老成者代之。
如有不守清規
法循私。
或與佃
一明收支收有五欵
*祖殿每年施利。
及銀帽器物
*常住各莊。
每年租課
*官長入山
施主隨喜布施
一一募化修造
齋僧錢糧
*罸過犯僧人
常住錢糓香油
及應入官房產業田銀兩等物。
並就庫中回買物料價值
及亡僧應入常住之物。
常住置買田地房屋什物契書
各有項下
一一條陳
登記簿籍
以備稽查
每欵各置收簿二扇
住持庫司
執一扇。
凡有應收者。
當祖殿。
對眾收之。
*凡各莊。
歲租課。
各有上下限期
預期
都管督率都寺
同催各佃總責田甲
收銀完足
親到祖殿。
住持監寺交兌
監收執平持衡
勘兌明白
書記登簿
住持僉封。
即於庫內。
庫收印票一張
住持收簿
將銀數上。
合縫印。
仍各僉花押執事名目之下。
方給田甲
以為準的
執事之人。
不許私給。
若查出租
印票者。
即係通同
侵欺住持
頭首定舉送官
如律治罪
*凡春秋二季
十方施主
祖師前進香。
供養
*凡官長布施
募化修造錢糓齋僧稻糧
一應但係常住之物。
照式立簿。
一一條欵
如法收之。
不得隱漏
但有應收之物。
不登簿者。
即坐書記監寺通同作弊之罪。
*凡應用支銷物件等項。
直月都寺
照式支票一紙
先到住持處請稟。
住持許支。
將票抄落支簿。
仍將票填次第號數
並所支銀數二處
合縫
鈐一私記圖書
仍於空處寫准支二字
直月管事
執票到庫支取
司庫書記
將票抄落支簿。
監寺方敢照數發銀。
如無圖書號票。
即係昌支。
少則對祖集眾量罸
多則送官治罪如律
若不公用
住持循私。
與執月及典守者。
通用妄發一票
支出錢物
不論多寡
查出。
即以監收自盜論。
*設長生庫
貯儲積。
監寺掌理錢糧之所。
多人不得混入
故又設監寺寮。
會議之所。
凡遇直月
管事僧定要專住寮一月
照管常住內外大小事務
過錢物件
月終結算明白
具造月報小冊一本
住持處。
查明白。
不差二字
發送庫司
以便年終類結。
庶不混錯
公元1601年
*凡年終
十月朔更代之期。
預先住持會眾
結算一年收支帳目
是日
監寺
書記
房都管
各執簿籍
同集祖殿。
請能算數耆舊
一人掌算。
一人唱數。
對眾眼同摸算明白
總付書記
具造文冊
內開
今將某年分
本寺常住
收租錢糓若干
布施若干
某物若干
今某項及雜項支用若干
見存若干
或有租稅未完若干
一一條列
備造總冊。
一樣四本
一送祖師殿
收貯圅中。
一送中興常住
一落庫司
以為永遠規格
果之類。
一一如之。
今將歲支額定項下
開列於後。
計開有十五欵
*辦納糧差。
隨田照例
每歲大約銀一百兩有餘若有新增田土
及遇閏月差徭
有增無減
若遇免稅
則有少無多
*佛殿香燈
每歲設銀十兩
*祖殿供養香燈
每歲設銀五十兩。
*護法伽藍
月月朔望齋供
每歲共銀十二兩。
閏月無。
*住持接待上司
往來官長
每歲舊例十一兩。
新增四兩
*戶長接待官長
每歲舊例十兩
新增二兩
*監寺四人
司庫書記一人
每人每歲。
齋食三兩六錢
共銀一十八兩。
*都管都寺十人
每歲齋食三兩六錢
共銀三十
*新設山長一人
看守祖山樹木
修理栽培
每歲量給食米銀。
一兩五錢
*藏主維𨚗六人
逐日領眾。
各殿念誦
每人給布二疋。
折銀五錢
共銀三兩
*老郎二人
伴僕一人
看守公館
打鐘鼓報客。
以聽常住差使供役
每人每歲工食銀。
一兩二錢
共銀三兩六錢
*中興祖庭
重建無盡菴。
每歲設供香火銀三十兩。
此乃額外
祖師自受施利所置。
非他布施者比。
後之主者
用者。
執掌者。
勿得輕視
自取重愆。
慎之。
慎之。
此項銀兩
自三十四年。
修起禪堂
即將此銀入堂
十方常住供眾之用。
與菴無干
*凡遇(撫按)兩院入山
除塔主。
住持
戶長
三處
迎接上司外。
其餘府。
縣。
參。
遊。
守府
賞功
中軍
把總
衛所
巡捕
等官。
尋常上司
差使人役
照舊規。
分派十房
公同接待
不許常住支銷
*
滃源出入往來
專在直月管事
迎接齋食定例
正堂
每飯一餐
一錢佐貳
每飯一餐
七分
儒學
每飯一餐
五分相公
每飯一餐
三分
以上四則
管事迎接過後
即具支票
住持處。
僉印到庫支取
若不本縣
照舊規。
*
教授行童經書
教師三人
每歲共銀十兩
各布二疋。
每疋折銀二錢五分
此俱在。
祖師衣鉢內取
當年塔主備之
每人一雙
折銀
二錢
此在常住庫內。
支給此項。
儻祖殿無出
即在長
生庫。
監寺例。
節年支給
不必零星
供應飯食
禪堂眾數以上條例
仍照祖師香燈田祖均攃公
用。
永為一定規格
後來住持頭首執事之人。
不許
心。
饕餮常住
循私任情
妄自增減
每年祖課完足
除上支銷
尚有餘剩者。
執事之人。
不許設事端。
立名色。
妄擅支取
除當修補山門
執事出入
費。
併係常住公用
不得巳者。
方許動支
伹可省各
人。
當以厚實常住為念。
不可希圖小利之心。
地獄
古德云。
常住之物。
住持人。
與司其出入者。
撙節浮費
錢穀不可勝用矣。
自此歲歲。
儲積
餘。
經營得法
日增月盛
叢林未有不興
法輪未有
不轉者。
余稟祖命。
捄傾危。
扶植頹綱
非為細事
執事者。
務必遵之。
纖毫毋忽。
嗚呼
念哉
常住之物。
絲毫為重。
葢是施主福田種子
信心膏血
豈可輕心
欺盜
古德云。
常住之物。
幾如鴆毒
纔霑一粒
則裂肝
碎首
通身潰爛
故凡司執掌者。
能知因果
即此便是
造就天宮淨土
不知因果者。
便是造就無量地獄
銅柱
焦熱鐵丸
萬劫苦楚
不止披毛戴角
銜鐵
鞍。
酬償宿債而巳也。
王法森嚴
神明司察
可不
畏哉。
凡我執事
各宜痛省。
思之。
念之。
公元1602年
萬歷三十年歲在壬寅春正月上元日立。
***免虗糧以蘇賠累
初本翁源一莊
鄉民謝氏所施。
六祖供贍香燈者。
歲入課銀一百二十兩。
萬歷
六年遊學林渙。
本府王郡丞親友
送寓本寺。
意有所欲於寺僧
未遂
因譖於郡丞
謂此莊厚利
歸於僧。
誤聽
署府事。
遂將本莊祖銀。
分六十兩。
以抵曲江蛋戶虗糧。
申兩院司道
立為章程
其存
寺六十兩。
又因佃戶姦頑拖欠
累及寺僧無巳。
屢告
上司
甚至千餘金。
竟不能免。
後遇軍門劉。
下議
本府申詳
將浛洸廠稅課
軍門兵饟內。
羨餘
公元1600年
抵補
以免僧累。
一向無異
至萬歷庚子搉稅使者出。
即以廠稅入內監
比告軍門戴。
蒙准仍照前行。
嗣稅
自行差官徵。
收則無羨餘可扣。
師知之。
親詣軍
陳白
行本縣。
無礙抵補
不得仍累寺僧
本縣
再三挨查無出
因議各山通江小河。
出穀小艇設稅。
得二十六兩。
未足
續查濛𣿞對面山鄉
舊有蠱毒
一所
未起科。
遂將此田設租三十四兩取足
申准議。
自此杜山門之害。
制臺護法之力也。
既免此累。
而本莊佃民姦頑
又以隔縣難制。
以此
田。
致累僧區內。
追田為費。
因與眾議
將前莊田變賣
得價收贖寺內近田為便。
具告軍門
准批本道
行府
縣議。
以為便。
比眾佃從祖巳來。
世耕即同已業。
不捨
別賣。
情願重丈增祖。
永守寺業無替
江二尹徐公。
翁源事。
拘集眾佃丈量
委實地有餘
遂於正課
之外
量加新增租銀
一十四兩有零。
具申上司
詳允
乃與眾佃。
每歲約期
交納到庫。
寺住持眾僧。
議新
租課
係師之力。
當歸中興常住師。
遂併前無盡
香燈
一並歸於禪堂
以為供贍
永為定規
惟此一事
山門無巳之害。
前幸制臺劉公。
權宜於前。
竟蒙
 戴公
永絕其累。
且為後福
是知佛法
付囑王臣
大力外護。
何以能保永永哉。
此卷案。
具在府縣
***復祖山以杜侵占
曹溪祖山
宛若象形
前後首尾分明
山後一帶
全體也。
紫筍莊。
乃祖師存日。
所遊花果園十二
公元1465年
之一。
向有僧七主
名小南華
其來久矣
成化元年
州始開阡陌
井田
本山盡為豪右並吞
時年僧滿
滄盛公。
具疏赴闕
奏行撫按
勘定復業
以占
筍莊為首懲也。
後因僧多不律
附近居民
蠶食
公元1592年
害。
竟不能安。
各歸寺住。
遂棄此業。
萬歷二十年間
民江應東。
假買僧田。
盡占後山一帶
圖為風水
以至
象脊與祖山中分
砍伐漸侵內地
師心痛曰。
從此
祖山
將盡為民業矣。
激勸眾僧。
赴告軍門
蒙准
本道
行府親勘。
比蒙署篆肇慶府通判萬。
山中
踏勘
定立界石
斷將前田。
令僧收贖
絕禍
源。
自行募銀二百兩。
將前田贖回
連後山場樹木
一並盡為禪堂永遠供贍
不唯保全祖山
且為禪堂
永永之業。
然師以此致怨。
不法之僧。
交結外侮
害。
然竟以堅固立碑
金剛幢矣。
***開禪堂以固根本
一日示眾曰。
叢林之有禪堂
國家之有學校
養育材器之地。
自古為國者。
儲材為本。
法門
亦然
自達西來
衣鉢曹溪
當時六祖座下
道者
三十餘人
南嶽青原上首
寶林禪堂
諸祖出身之地。
天下禪堂傳燈所載者。
一千七百
餘人。
皆出曹溪一脈
孔門洙泗
是則本山禪堂
禪宗根本地也。
夫何歲月巳久。
僧徒失守
禪堂
幾於湮沒
其舊基地
雜居僧房有七。
香積廚有二。
溷廁豕牢
亦各有九。
清淨寶地
變為糞壤矣。
甚哀之。
因思叢林百年
須樹之以人。
今選沙彌
教習
成人
教而不育
如農知種。
不知耘。
終難成實
禪堂
後輩何賴焉。
以此日夜以思。
苦心焦慮
地宜
自以衣鉢
減口之資。
積金若干兩。
搜買空地
各移僧房
貼價另葢。
出禪堂空地。
寸寸計之以十
易一。
方得均齊方正
竭盡心力
乃起禪堂一區
雖不
舊制
規模巳盡此矣。
又思若照諸方常套
決不
能久。
因立十方堂山門外。
接待往來
內堂
安本寺。
作養後學僧徒
專心淨業
幸有成規
在堂
之僧。
濟濟可觀
儼然一道場矣。
師以禪堂既立
而食
為難
遂將前本寺供中興租銀三十一兩。
又將
翁源新增租銀十四兩。
告贖紫筍莊田山場原價
二百餘兩。
並買黃山柴山一片
用價若干兩。
又將自
旃檀林一座
香積厨僧房二主
一併通歸
禪堂
以為中興常住始終
修造所費
即此一所
千金
出師一力
自此僧徒衣食足而禮義興
在堂僧徒
受用者。
皆師當日苦心血汗也。
後之
安享者。
可不知其本耶。
僧徒欲食巳足。
又能以法食
充之。
佛祖慧命
可賴此永固矣。
**附錄未竟因緣
右上臚列
遵大師所訂壇經通志十品之規。
故摭
其事之大綱
亦分十則。
以見全體一毛
微細
門。
皆出思議之表者。
未易悉數也。
其在八年之內。
拮据之勞。
精神疲竭
其巳成者。
開闢之功十之七。
造之功十之三。
大殿一區
未竟之功。
六祖
公元1608年
竟之功也。
久欲經營
所不及。
戊申春三月
嶺西
觀察文所馮公
入山訪師。
宿菴中。
夜夢觀音大士
高大身。
相好端嚴
公見頂禮
讚歎嚴好。
大士
語曰。
即非莊嚴
是名莊嚴
公有省。
及寤。
甚喜。
詰朝
殿禮佛
大士
大殿後柱腐敗
其勢欲傾。
三大士
像。
亦甚危矣
公指謂師曰。
何不修此。
師曰。
久抱此心。
力未能耳。
公曰。
所須幾何
師曰。
非三千金不敢舉。
曰。
請力任之
師曰。
檀越果發大心
謦欬彈指間耳。
公曰。
固非一力所能。
徐圖之。
公歸。
制府大司馬
戴公
告之故。
公曰。
孺子入井
仁者匍匐而往救。
大廈將傾
佛聖之危乎。
仁心所不忍。
遂語馮
公。
請師面議之。
師聞而喜。
乃具圖式往謁戴公
按圖
私計曰。
公所云。
猶未也。
師曰。
佛事如空中雲
第以
此為緣起耳。
戴公願力為之。
師曰。
法門之事。
非可
世法拘。
不可期速成
在臺一力
恐有所不
便。
眾心合成
但仗法力倡導
足矣
於是議製疏十
通。
分通省司道府
各助之。
不日
軍門二司道府
各施
公元1609年
千金
親往西粵。
大材
事事一肩荷擔
明年
已酉孟夏
材木載運至濛𣿞。
還山
眾議
擇日
興工
以有礙之僧房
須先移空地
以堆拆謝之材料
時一二不軌僧徒
以為不便
因而倡眾鼓譟
作亂
勢。
師遂巳如是三日
默坐菴中。
金剛經
乃曰。
正予著相之過也。
仍著金剛決疑解。
三日而成。
乃止。
倡者自憂。
不獲巳。
乃妄揑師侵寺若干金。
拆毀
殿堂若干座。
條牒具訟於道府
師聞之曰。
諸辱可安
忍。
若言染指常住金錢
干大法。
豈可緘默乎。
因具
先設常住清規
出納支籍號帖
經手僧名。
具白
道。
下府
拘集節年經手查算
一毫無干
住持
侵欺抵罪
僧復訟於按臺。
准批刑廳
親往聽理。
是年五月
飄然出山
從此不復入寺矣。
直指
代者。
奉法不離船。
居者二載
船破
廛居期年
公元1611年
病患
無所不至
辛亥秋
直指王公按部司理蔣謬
聽。
將師一往修禪堂。
及所置供贍山場田地
盡斷
歸佛殿為名。
其實歸訟者。
坐師法罪
遞解出境
先事有勞者。
皆坐以罪。
事上
直指批曰。
願祖盜
賣寺基。
猶然刁逞。
祖師之大罪人也。
大有功於
六祖者。
違法之僧不遣
反坐有功者。
並其無盡
菴而奪之。
得無以此平等法門乎。
仍批本道劉公。
覆勘詳確
重委陳郡到寺。
按狀歷覈。
事事皆虗。
祖愳自死。
法科抵罪
禪堂香燈
門人圓修主之。
六祖如綫一脈賴以存。
師心迹始大白矣。
當道
慰留
還山以竟前業
師曰。
僧以因緣進退
今緣
盡矣。
力以病謝。
浩然長往
師乃著中興曹溪寶林
禪堂香燈記。
具述其事。
刻之貞石
時萬歷辛亥
公元1613年
月也。
諸弟子懇留。
五羊長春菴。
明年癸丑
師以
公元1616年
不能安。
遂臾杖之南嶽
丙辰夏
東遊吳越
弔紫
雲栖
二大師
黃梅汪靜峰司馬
致書浮梁大參
公元1617年
赤石公。
檀越
留師休老匡山
明年丁巳夏
師還
匡山
結廬五乳峰下。
自師之去曹溪
其受化諸
弟子輩。
嬰兒之失慈母也。
日夜以思。
求師復歸
得矣。
越四年庚申。
方伯吳公入山
覩寺之規模
三歎
不巳。
眾僧因具白師之功德
山中眾等戀慕之心。
公大歡喜
願與六祖護法
具書請師還
山。
未幾
中興護法祝公亦至。
一力堅請師轉法
輪。
由是益知六祖之靈有感
嶺南法化之機有在
也。
此師末後一段因緣
因記之以示來者
王安舜曰。
建功成事之難也。
𡩋獨興朝事業哉。
法門亦然
曹溪禪宗洙泗
海內叢林
傳燈諸祖。
皆出一脈
細事哉。
千年矣。
大壞極弊
一至於此
六祖
復出
亦難之也。
何幸徼聖天子寵靈
師以逆緣至
一力更新之。
八年功過半。
無論其財法二施
堅忍不拔之志。
處困污辱
甘心若飴。
古人
求之。
未易見也。
然師之真慈
御物應化
居常切言
不為世主忠臣
即為慈父孝子
每見在行間執
戟。
大將軍轅門
鴈行卒伍
叩首階下
出入如坐蓮花
禮金仙。
未嘗一見惰容
至於地方多故
當道
手。
生民皇皇安枕
默運慈力。
排難解紛
潛施密
化。
斡旋其間
未嘗求人知。
或以耿介觸時
諸弟
子人人危之。
恬然略無芥蒂
無論妙悟玄機
磊落
隨緣應物
一味平懷。
聚首而語曰。
此非
所謂應化身。
隨類說法者耶。
不然
何以竊謂嶺
六祖
佛法源頭
何幸千載之下。
一再見。
昔曾授記也耶
若師之心如虗空
不可涯量
略記
行事之概如此
在行間。
十有八年。
著述
有曹
溪通志。
楞伽筆記
嚴通議
法華擊節
品節通議
剛決疑。
道德經解。
老莊影響論。
唯識百法規矩解。
起信肇論
莊子內篇解。
大學決疑
其詩有夢遊集
罹難始。
開示門人法語偈頌
計數百萬言。
然皆在
奔走間。
凡有所求。
信意揮灑
未嘗一安坐經思也。
染翰
人得片紙世寶
大略觀師於可見者。
特緒
餘耳。
師之不可見者。
又可得而思議耶。
或曰
所謂
和光同塵
微妙玄通
不可識者耶。
余曰。
是亦強為
之容耳。
欲知吾師。
請竢如吾師者。
憨山老人夢遊集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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